奴隶
(Slave)
译作“奴隶”或“奴仆”的圣经原语不仅指为奴隶主劳动的人。希伯来语ʽeʹvedh(埃贝德)可以指为同族人劳动的奴隶(创12:16;出20:17),也可以指王的仆人(撒下11:21;代下10:7)、被征服后要进贡的人(撒下8:2,6),以及在宫廷中担任不同职务的人,包括御酒总管、御膳总管、船员、军官、顾问等,不论他们的主子是同族人还是外族人(创40:20;撒上29:3;王上9:27;代下8:18;9:10;32:9)。有时在对话里,希伯来人为了表示敬意,就谦称自己为对方的仆人(埃贝德),而非用“我”这个代词。(创33:5,14;42:10,11,13;撒上20:7,8)“埃贝德”一般用来指耶和华的仆人或崇拜耶和华的人(王上8:36;王下10:23),还可以专指上帝的某个代表,比如摩西(书1:1,2;24:29;王下21:10)。某人所做的事,如果达成了上帝的旨意,那么即使他不是崇拜耶和华,仍可以称为上帝的仆人,尼布甲尼撒王就是个例子。(耶27:6)
希腊语douʹlos(杜洛斯)是希伯来语“埃贝德”的对应词。“杜洛斯”给用来指那些为同族人劳动的奴隶(太8:9;10:24,25;13:27);为上帝和他儿子耶稣基督效劳的忠仆,不论是人(徒2:18;4:29;罗1:1;加1:10)还是天使(启19:10,这里用的词是synʹdou·los[辛杜洛斯,指“同做奴隶的”])。“杜洛斯”也用做比喻,指罪的奴隶(约8:34;罗6:16-20)或腐败的奴隶(彼后2:19)。
希伯来语naʹʽar(纳阿)跟希腊语pais(佩斯)一样,基本上指男孩或年轻人,也可以指仆人或侍役。(撒上1:24;4:21;30:17;王下5:20;太2:16;8:6;17:18;21:15;徒20:12)希腊语oi·keʹtes(伊凯泰斯) 指家仆或奴隶(路16:13),pai·diʹske(佩迪斯凯)则指婢女或女奴(路12:45)。希伯来语词根sha·rathʹ(沙拉特)的分词形态可以译作“助手”(出33:11)或“侍者”(撒下13:18)。希腊语hy·pe·reʹtes(希佩雷泰斯)可以译作“侍役”“差役”“臣下”。(太26:58;可14:54,65;约18:36)希腊语the·raʹpon(泰拉蓬)仅出现于希伯来书3:5,指下属或侍役。
公元前 过去人们主要因为战争、贫穷和罪行而沦为奴隶。战俘时常被迫为奴,或被卖为奴。(参看王下5:2;珥3:6)在以色列人的社会里,穷人可以卖身或把儿女卖为奴隶来还债。(出21:7;利25:39,47;王下4:1)窃贼要是抵偿不了他所偷的东西,就要卖身,显然要待赔偿了一切损失以后,才可以重获自由。(出22:3)
有些奴隶深得主人的信任和赏识。族长亚伯拉罕的老仆(可能是以利以谢)管理他的一切财产。(创24:2;15:2,3)亚伯拉罕的后代约瑟在埃及做奴隶,管理法老的侍卫长波提乏家里的一切。(创39:1,5,6)在以色列,奴隶后来可能富裕起来,为自己赎身。(利25:49)
关于主仆关系的律法 在以色列人当中,做奴隶的希伯来人所受的待遇,有别于做奴隶的外族人、侨居或寄居的人。希伯来奴隶在第七年或在禧年可以重获自由,视乎哪一年先到,其间被视为雇工(出21:2;利25:10;申15:12),外邦奴隶却成为主人的产业,主人可以把他们留给子孙(利25:44-46)。希伯来人卖身给侨居或寄居的人,或者卖身给侨居的家族以后,可以随时为自己赎身,有权帮他赎身的人也可以随时把他赎回来。赎金按禧年来到前余下的年数,或按做奴隶的第七年临到前余下的年数计算。(利25:47-52;申15:12)主人打发希伯来奴隶自由离去时,要给他一些东西,让他能展开新的生活。(申15:13-15)如果奴隶跟妻子一起来,妻子也可跟他一起离去。可是,如果主人给他娶了个妻子(显然是外邦女子,因此做了六年奴隶也没有权在第七年自由离去),妻子和她所生的儿女就要留下来,归主人做产业。在这种情况下,希伯来奴隶可以选择留下来,继续服事主人。要是这样,主人就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表示他甘愿永远做主人的奴隶。(出21:2-6;申15:16,17)
希伯来婢女 摩西律法有一些规定特别是保障希伯来婢女的。主人可以娶她做妾,也可以把她给儿子做妻子。如果她做了主人儿子的妻子,就要照女儿应有的权利待她。如果儿子另娶妻子,婢女的饮食、衣服和应得的房事,也不可减少。儿子要是办不到,婢女就有权自由离去,不必付钱补偿。主人要是让婢女赎身,就不可把她卖给外邦人。(出21:7-11)
保障与权利 摩西律法保障奴隶免受虐待。如果主人打掉了奴隶的一颗牙齿或打瞎了奴隶的一只眼睛,就要还他自由。既然一个奴隶通常值340克银子(参看出21:32),所以对主人来说让奴隶自由离去是惨重的损失。因此,这个规定能起很大的阻吓作用,防止主人虐待奴隶。主人可以打奴隶,不过,假若审判官断定奴隶是被主人当场打死的,主人就要受惩治。可是,如果奴隶过了一两天才死,这显示主人只是想惩戒他而非存心杀害他,主人就不必受惩治。(出21:20,21,26,27;利24:17)断定主人无罪的另一个因素是,他所用的器具不该是致命的,如果是致命的器具,那就显示他存心要打死奴隶了。(参看民35:16-18)如果奴隶过了一两天才死去,人就有理由怀疑他是否真的死在主人手上了。例如,杖打通常不会致命,箴言23:13就这样说:“不可不管教孩子。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于死。”
摩西律法也让奴隶享有一些权利。男性奴隶只要行了割礼(出12:44;另见创17:12),就可以吃逾越节的晚餐,祭司的奴隶也可以吃圣物(出12:43,44;利22:10,11)。在安息日,奴隶不必工作。(出20:10;申5:14)到了安息年,他们可以吃散落在地上自生的谷物和没有修整的葡萄树上的葡萄。(利25:5,6)在圣所献祭期间和举行节期时,他们都可以在场一同欢乐。(申12:12;16:11,14)
1世纪基督徒的情况 在罗马帝国,奴隶为数众多,有些人拥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奴隶。奴隶制度受帝国政府认可。1世纪的基督徒没有教唆奴隶门10-17)使徒保罗也劝导做奴隶的基督徒,不要因为主人是信徒就占主人便宜。他说:“如果主人是信徒,做奴隶的就不该藐视他们,因为他们是弟兄。其实,做奴隶的该更加乐意为他们效劳才对,因为他们所殷勤服事的人是信徒,也是亲爱的弟兄。”(提前6:2)对奴隶来说,主人是基督徒,实在是个福分,因为主人必以正义公平的方式待他。(弗6:9;西4:1)
造反,跟政府对抗。他们尊重别人,包括基督徒在内,有合法权利蓄奴。由于这缘故,使徒保罗打发出逃的奴隶奥尼西慕回去。奥尼西慕因为做了基督徒,就乐意回到主人那里做奴隶,他主人也是个基督徒。(归信基督教的奴隶有义务要做得比以前好,“不还嘴,不偷窃,倒要尽力显出忠诚”。(多2:9,10)即使主人对待他们不公平,他们也不可做事马马虎虎。他们甘愿为义受苦,就是效法耶稣基督。(彼前2:18-25)使徒保罗写道:“你们做奴隶的,要凡事服从你们世上的主人。不要像那些讨好人的,只做给人看,倒要凭着敬畏耶和华的心,诚心服从主人。你们无论做什么,都要全心全意,像是为耶和华而做,不是为人而做”。(西3:22,23;弗6:5-8)奴隶这样服从主人,上帝的名就不致被人诬蔑。谁也没有借口说基督教使人变成懒惰无用的奴隶。(提前6:1)
当然,“凡事服从”主人,是以不违反上帝的律法为大前提的,否则就是惧怕人过于敬畏上帝了。奴隶做违法的事(即使是主人指使的),非但不能为他们的“救主上帝的教训增光”,反而羞辱和贬损了神圣的话语。(多2:10)因此,他们行事为人必须依从那受过基督教薰陶的良心。
在基督徒会众里,人人不论贫富贵贱都地位平等。所有人都受同一股圣灵所膏,因而享有同一个希望,构成同一个身体的不同部分。(林前12:12,13;加3:28;西3:11)做奴隶的基督徒,尽管在传讲好消息方面有很多限制,也不用为此烦恼。可是,一旦重获自由,就该把握机会,增加自己的传道活动。(林前7:21-23)
罪的奴隶 当第一个人亚当违反上帝的律法时,他完全失去了自制的能力,竟向私欲屈膝,只想附和犯了罪的妻子,一心讨好她。亚当向犯罪的欲望屈膝,这样欲望和从欲望而来的罪就成了他的主人。(参看罗6:16;雅1:14,15;见罪)就这样,他把自己卖给罪了。鉴于他的所有后代当时都还没出生,他也把他们通通卖给罪了。使徒保罗因而写道:“我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罗7:14)结果亚当的后代中谁也没法使自己成为义人,就算努力谨守摩西律法也无济于事。使徒保罗这样写道:“诫命本来是要赐人生命,我却发觉它带来死亡。”(罗7:10)人无法遵守摩西律法到十全十美的地步,这表明人是罪的奴隶,是该死的,不配享有生命。(见死亡)
惟独通过耶稣基督,人才能得救,重获自由,不再做罪的奴隶。(参看约8:31-34;罗7:21-25;加4:1-7;来2:14-16;见赎价)基督徒是耶和华用耶稣的宝血买来的,是耶和华上帝和他儿子的奴仆,有义务要遵守他们的诫命。(林前7:22,23;彼前1:18,19;启19:1,2,5;见自由民,自由人;自由)
另见忠信睿智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