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爭取崇拜自由
1,2.(甲)什麼證明你是王國的公民?(乙)為什麼耶和華見證人有時候必須採取行動,爭取宗教自由?
你是上帝王國的公民嗎?既然你是耶和華見證人,當然就是上帝王國的公民。那麼,什麼證明你是王國的公民呢?不是護照,也不是政府簽發的其他文件。其實,關鍵在於你怎樣崇拜耶和華上帝。正確的崇拜不只牽涉到你信什麼,還牽涉到你是否服從上帝王國的律法。對我們每個人來說,崇拜上帝涉及生活的每一方面,包括怎樣照顧家人,甚至怎樣處理某些醫療問題。
2 我們很珍視上帝王國的公民身份,也決心遵守王國的律法。可是,周遭的世人不一定尊重我們的選擇。有些政府試圖限制我們的崇拜活動,甚至完全禁止。彌賽亞君王的子民為了服從他的律法,有時候必須採取行動,爭取自由。這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因為聖經記載,古代耶和華的子民也曾爭取崇拜耶和華的自由。
3.在以斯帖做王后的日子,上帝的子民曾捍衛什麼權利?
3 例如,在以斯帖做王后的日子,上帝的子民曾捍衛生存的權利。為什麼呢?因為邪惡的宰相哈曼向波斯王亞哈隨魯進讒言,說境內猶太人的「法律和其他民族的法律不同」,應該把他們全部消滅。(以斯帖記3:8,9,13)耶和華離棄了他的僕人嗎?沒有。以斯帖和末底改向波斯王申訴,結果耶和華保護了他的子民。(以斯帖記9:20-22)
4.這一章會談談什麼?
4 今天又怎樣呢?我們在前一章看過,有些政權曾反對耶和華見證人。本章會談談這些政權試圖用什麼手段限制我們的崇拜活動。我們會集中討論三個方面:(一)作為合法組織,以我們選擇的方式崇拜上帝的權利;(二)根據聖經原則選擇醫療方法的權利;(三)父母以耶和華 的標準教養兒女的權利。我們逐一分析的時候,會看看彌賽亞王國的忠貞子民怎樣鼓起勇氣,奮力維護寶貴的王國公民身份,以及上帝怎樣賜福給他們。
爭取法律認可和基本自由
5.真基督徒獲得法律認可,有什麼益處?
5 我們需要得到世上政府的認可才能崇拜耶和華嗎?不需要。可是,我們獲得法律認可,就能更順利地從事崇拜活動,例如在自己的王國聚會所和大會堂自由地舉行集會,印製聖經書刊或把書刊運送入境,公開向人傳講好消息而不受干預。在很多國家,耶和華見證人都已註冊為合法組織,跟其他受法律認可的宗教組織一樣享有崇拜自由。不過,有些政府曾拒絕讓我們獲得法律認可,或限制我們的基本自由。請看看事情的經過。
6.上世紀40年代初,澳大利亞的耶和華見證人面對什麼考驗?
6 澳大利亞上世紀40年代初,澳大利亞總督認定我們的信仰「妨害」國家的軍事行動,於是下達了禁令。耶和華見證人不能再公開地集會和傳道,伯特利的設施被關閉,王國聚會所被充公,只是持有聖經書刊也算違法。有幾年的時間,當地的耶和華見證人只能祕密活動。1943年6月14日,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宣判禁令無效。弟兄姊妹終於得到了舒解。
7,8.請說說俄羅斯的弟兄們多年來怎樣爭取崇拜自由。
7 俄羅斯耶和華見證人在共產政權下活動了幾十年,終於在1991年註冊成為合法組織。前蘇聯瓦解後,我們在1992年獲得了俄羅斯聯邦的法律認可。沒過多久,反對者看見我們的人數快速增長,感覺受到威脅,特別是那些跟俄羅斯正教會有瓜葛的人。1995至1998年間,他們對耶和華見證人提起5宗刑事訴訟,每次檢察官都找不到任何罪證。反對者不甘心,在1998年提起民事訴訟。起初,耶和華見證人打贏了官司,但反對者不服裁決,向法院上訴。2001年5月,耶和華見證人敗訴。該年10月,法院開始複審此案,2004年作出裁決,宣布取締耶和華見證人在莫斯科註冊的法人團體,禁止我們的活動。
8 迫害浪潮隨之而來。(請讀提摩太後書3:12)耶和華見證人受到騷擾和襲擊。政府沒收了我們的宗教刊物, 嚴格限制我們租用或興建崇拜處所。請想想,弟兄姊妹在這麼艱難的情況下有什麼感受。2001年,耶和華見證人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2004年向法院提交了更多資料。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作出裁決。法院清楚看出,俄羅斯對耶和華見證人下達禁令,是出於宗教偏見。法院指出,沒有證據表明耶和華見證人有不正當行為,因此沒有理由維持俄羅斯法院的原判。歐洲人權法院進一步指出,禁令旨在剝奪耶和華見證人的合法權利。法院的裁決維護了耶和華見證人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儘管俄羅斯的一些政府機關沒有執行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此次勝訴卻大大激勵了當地上帝的子民,讓他們繼續勇往直前。
9-11.(甲)在希臘,耶和華的子民曾怎樣爭取聚集起來崇拜上帝的權利?(乙)結果怎樣?
9 希臘 1983年,蒂托斯·馬努薩基斯在克里特的伊拉克利翁租了一個房間,用來讓一小群耶和華見證人舉行聚會。(希伯來書10:24,25)不久,東正教教士向警察控告耶和華見證人,反對他們用那個地方來從事崇拜活動。理由是什麼呢?理由只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跟東正教不同!司法機構對蒂托斯·馬努薩基斯和另外三個當地的耶和華見證人提起刑事訴訟。他們被判罰款並入獄兩個月。作為上帝王國的忠貞子民,他們認為法院的裁決侵犯了他們的崇拜自由。他們向法院上訴,最後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
10 1996年,歐洲人權法院作出了一項令人吃驚的判決,挫敗了反對正確宗教的人。法院表示,「耶和華見證人符合希臘法律對『已知宗教』的界定」,希臘法院的裁決「直接影響申訴人的宗教自由」。歐洲人權法院進一步指出,希臘政府無權「決定某種宗教信仰或表達信仰的方式是否合法」。這項裁決撤銷了對耶和華見證人的刑罰,維護了我們的宗教自由。
11 在希臘,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從此就不受干擾了嗎?不是的。希臘的卡桑德里亞也有一宗類似案件,經過將近12年的訴訟,案件終於在2012年結案。一個東正教主教一手策劃了反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行動。希臘的最 高行政機關國家委員會作出了對上帝子民有利的裁決,平息了事件。此項裁決重申希臘憲法保障宗教自由,駁倒了耶和華見證人不是已知宗教的連番指控。國家委員會指出:「耶和華見證人的教義並沒有隱蔽起來,因此他們是已知宗教。」卡桑德里亞的一小群會眾知道他們以後可以在自己的王國聚會所裡自由地舉行聚會了,感到萬分欣喜。
12,13.(甲)在法國,反對者怎樣「以法令謀害」上帝的子民?(乙)結果怎樣?
12 法國有些反對者「以法令謀害」上帝的子民。(請讀詩篇94:20)例如,上世紀90年代中,法國稅務局開始查核耶和華見證人協會的賬目。耶和華見證人協會是耶和華見證人在法國運用的法人團體之一。預算部長透露了查賬的真正目的,說:「這次查賬可以導致法定清算或刑事起訴……很可能影響耶和華見證人協會的運作,或迫使這個協會在我們境內停止活動。」儘管查賬結果顯示我們並沒有違法,稅務局卻向我們徵收巨額稅款。一旦徵稅成功,弟兄們就得關閉分部辦事處,變賣產業,才能付得起這麼重的稅。這是多麼沉重的打擊,但上帝的子民沒有放棄。耶和華見證人盡力對這個不公平待遇提出抗議,最後在2005年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
13 法院在2011年6月30日作出裁決,指出人民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除非在極端情況下,否則國家不該評估某個宗教信仰和表達信仰的方式是否合法。法院也指出:「徵稅會令耶和華見證人協會失去重要的資金來源,導致這個協會在各方面的運作受到嚴重影響,無法確保信徒自由地從事崇拜活動。」法官一致裁定耶和華見證人勝訴。法國政府最終把徵收的稅款連本帶利還給了耶和華見證人協會,也按法院要求退還了扣押的分部財產。耶和華的子民多麼高興!
你可以經常為那些在法律上遭受不公平對待的弟兄姊妹禱告
14.在爭取崇拜自由方面,你可以怎樣出一分力?
14 像古代的以斯帖和末底改一樣,今天耶和華的子民也爭取崇拜自由,好按照耶和華的吩咐崇拜他。(以斯帖記4:13-16)你可以怎樣出一分力呢?你可以經常為那些在法律上遭受不公平對待的弟兄姊妹禱告。這樣的祈求大有效力,能幫助面對逆境和迫害的同工。(請讀雅各書5:16) 耶和華真的會回應我們的禱告嗎?我們在法律上獲得的勝訴證明,他一定會回應!(希伯來書13:18,19)
根據信仰選擇療法的自由
15.關於血的用途,上帝的子民會考慮什麼?
15 今天,濫用血的情況十分普遍。正如本書第11章提過,上帝王國的公民從聖經得到清晰的指引,必須避免濫用血。(創世記9:5,6;利未記17:11;請讀使徒行傳15:28,29)雖然我們不接受輸血,但只要療法沒有違反上帝的律法,我們也希望自己和家人在可行的範圍內得到最好的治療。很多國家的高等法院都承認人民有權按良心和信仰選擇接受或拒絕某些療法。可是,在一些國家,上帝的子民卻在醫療問題上面對嚴峻考驗。讓我們來看看一些例子。
16,17.(甲)日本一個姊妹驚訝地得知,自己接受治療時受到了什麼對待?(乙)什麼表明上帝垂聽了她的禱告?
16 日本武田美佐江63歲,是個家庭主婦。她要動大手術。作為上帝王國的忠貞子民,她向醫生清楚說明自己不接受輸血療法。幾個月後,她驚訝地得知,自己在手術過程中被輸了血。她覺得自己被侵犯了,受了騙,於是在1993年6月向法院控告醫生和醫院。樸實的武田姊妹說起話來輕聲細語,但她的信心卻很強。在座無虛席的法庭上,身體虛弱的她在證人席上站了一個多小時,勇敢地作證。直到去世前一個月,她還堅持出庭。我們不是很欽佩她的勇氣和信心嗎?武田姊妹說,她常常祈求耶和華賜福給她,讓她打贏官司。她堅信耶和華一定會垂聽她的禱告。上帝有沒有垂聽呢?
17 武田姊妹去世三年後,2000年2月29日,日本最高法院判她勝訴。法院承認,違反她表明的意願給她輸血是錯誤的。法院在裁決時指出,病人「在這類情況下的自決權必須受到尊重,被視為個人權利」。武田姊妹堅決爭取選擇療法的自由,以求不違背自己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她的毅力造福了其他人。今天,日本的耶和華見證人接受治療時,不用再擔心被迫輸血了。
18-20.(甲)阿根廷的法院怎樣表明,一個人有權通過醫療指示卡表明自己不接受輸血?(乙)我們可以怎樣表明自己順從基督的統治,不濫用血?
18 阿根廷上帝王國的公民可以怎樣做好準備,確保自己萬一失去知覺,所接受的療法也能符合自己的意願 呢?我們可以隨身帶一份法律文件,說明我們的意願。巴勃羅·阿爾瓦拉辛尼就是這樣做的。2012年5月,他在一起搶劫案中身中多槍。巴勃羅被送進醫院時不省人事,無法開口說明自己不輸血的立場。不過,他身上有四年多前已經簽署生效的醫療指示卡。儘管他的情況十分危險,有些醫生也認為必須給他輸血才能保住他的性命,但醫護人員最終還是決定尊重他的意願。可是,巴勃羅的爸爸不是耶和華見證人,他請法院頒令,叫醫院不用理會兒子的意願。
19 巴勃羅的妻子馬上請律師提出上訴。不出幾個小時,上訴法院就撤銷了下級法院的命令,裁定病人在醫療指示卡上表達的意願應當受到尊重。巴勃羅的爸爸向阿根廷最高法院上訴。可是,最高法院表示,「[巴勃羅在醫療指示卡上注明不接受輸血的意願]是出於理智,有明確意圖的,是自主的決定。這一點毋庸置疑」。法院指出:「每個有自決能力的成年人都能在健康問題上預先寫好醫療指示,表明自己接受或不接受某些療法。……負責的醫生必須接受這樣的指示。」
20 現在,巴勃羅已經完全康復。他很慶幸自己預先填寫了醫療指示,他的妻子也為此感到高興。這個簡單卻重要的舉動,表明他順從基督在上帝王國施行的統治。你和家人有沒有預先這樣做呢?
21-24.(甲)關於未成年人輸血問題,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了什麼意義重大的裁決?(乙)事奉耶和華的年輕人怎樣從這宗案件得到鼓勵?
21 加拿大一般來說,法院承認父母有權決定什麼療法對孩子最好。有時候,法院甚至會判定一個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所作的醫療決定應當受到尊重。阿普麗爾·卡多雷就是個例子。她14歲時因嚴重內出血被送進醫院。此前幾個月,她已經填好了《預先簽署的醫療指示》卡,並注明自己不接受輸血,在緊急情況下也不例外。主治醫生無視阿普麗爾的明確意願,請法院頒令,讓醫生給她輸血。醫生強行給她輸了血。阿普麗爾後來描述,自己就像被人強姦了。
22 阿普麗爾和父母向法院起訴,希望可以討回公道。兩年後,案件提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阿普麗爾聲明現存 的有關法例侵犯了她的權利,不過最高法院裁定該法例合乎憲法。雖然這樣,法院卻作出對她有利的裁決,判她獲賠訴訟費,她和其他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也有權決定自己接受什麼療法。法院指出:「在醫療方面,未滿16歲的人也該獲准就某個醫療決定表明自己能獨立思考和心智成熟。」
23 這宗案件意義重大,因為最高法院就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在憲法上的權利給予了肯定。裁決前,加拿大法院可以授權醫院對未滿16歲的人採用某種療法,只要法院認為該療法對病人是最好的。裁決後,法院如果沒有給未滿16歲的人機會表明自己心智成熟,能自己作決定,就不可授權醫院採用任何違反病人意願的療法。
「知道自己能獻出綿力,為上帝的名增光,證明撒但說謊,我心裡真的很高興」
24 歷時三年的訴訟值得嗎?阿普麗爾說:「當然值得!」 她現在是個正規先驅,健康良好。她說:「知道自己能獻出綿力,為上帝的名增光,證明撒但說謊,我心裡真的很高興。」我們從阿普麗爾的經歷看出,年輕人也能勇敢地堅守立場,證明自己的確是上帝王國的公民。(馬太福音21:16)
按耶和華的標準教養兒女的權利
25,26.夫妻離異可能導致什麼情況出現?
25 耶和華把一項重任交給了父母,就是要父母按他的標準教養兒女。(申命記6:6-8;以弗所書6:4)要負起這個責任並不容易,如果夫妻離異,就更是這樣了。對於怎樣教養兒女,父母雙方的看法可能有很大的差異。例如,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一方認為必須按照聖經的標準教養兒女,非耶和華見證人的一方卻可能不同意。當然,離婚會導致夫妻關係終止,但親子關係卻沒有斷絕,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一方應該承認這點,並在兒女的問題上尊重前夫或前妻。
26 非耶和華見證人的一方可能向法院申請子女的撫養權,好能控制兒女所接受的信仰教育。有些人會在庭上宣稱,兒女自小被教導成為耶和華見證人是有害的。他們也許會說,耶和華見證人會剝奪兒女慶祝生日和節日的機會。他們也可能聲稱,在緊急情況下本來輸血「能救命」,但耶和華見證人父母卻不容許兒女輸血。值得高興的是,大多數法院裁決時都會考慮什麼對孩子最好,而不是判斷父母的宗教是否有害。讓我們來看看一些例子。
27,28.一個父親聲稱,按耶和華見證人的方式教養兒女是有害的。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怎樣駁倒這項指控?
27 美國 1992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審理了一宗案件,案件中的父親不是耶和華見證人,他聲稱要是按耶和華見證人的方式教養他年幼的兒子博比,對兒子是有害的。下級法院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爸爸,媽媽珍妮弗·帕泰只有探視權。法院指示媽媽不可「用任何方式教導孩子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或讓孩子有所接觸」。這條命令太苛刻,換句話說,珍妮弗連跟兒子談聖經和其中的道德標準也不行!你可以想像珍妮弗有什麼感受嗎? 她大受打擊,非常傷心。她看出要耐心等候耶和華採取行動。她說:「耶和華時刻都在我身邊。」在耶和華組織的幫助下,她的代表律師把案件上訴到了俄亥俄州最高法院。
28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指出「父母有教育兒女的基本權利,包括把自己的信仰和道德觀灌輸給兒女」。最高法院指出,除非證據顯示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會損害孩子的身心,否則法院無權因宗教理由剝奪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最高法院看不出有任何證據表明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對孩子的身心有不良影響。
29-31.(甲)為什麼一個丹麥姊妹得不到女兒的撫養權?(乙)丹麥最高法院作出什麼裁決?
29 丹麥安妮塔·漢森也面對類似問題。她的前夫向法院起訴,要爭取七歲的女兒阿曼達的撫養權。地區法院在2000年把撫養權判給了安妮塔,她的前夫於是向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判,把撫養權判給了安妮塔的前夫。法院提出的理由是,父母雙方信仰不同,人生觀也大相徑庭,由父親來處理這些分歧會更好。說白 了,安妮塔得不到孩子的撫養權,就是因為她是個耶和華見證人。
30 在這段艱難的日子,安妮塔有時候心裡十分煩亂,連禱告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她說:「可是,羅馬書8:26,27的話給了我很大安慰。我感受到耶和華總是明白我的意思。他一直留意我,也隨時幫助我。」(請讀詩篇32:8;以賽亞書41:10)
31 安妮塔向丹麥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裁決時表明:「作出關於撫養權的判決前,應該具體評估什麼對孩子最好」。法院也指出,關於撫養權的裁決應該是基於父母雙方處理分歧的方式,而不是基於耶和華見證人的「教義和立場」。法院認定由安妮塔教養女兒是合適的,因此把撫養權判給了她。安妮塔如釋重負。
32.歐洲人權法院作出什麼裁決,讓為人父母的耶和華見證人免受歧視?
32 歐洲國家有些關於撫養權的案件由國家最高法院審理後,再上訴到國際法庭。歐洲人權法院就處理過這類案件。在兩宗案件裡,父母一方是耶和華見證人,一方不是耶和華見證人。歐洲人權法院指出,國家法院純粹基於宗教理由給予父母雙方不同的待遇,這樣的做法是歧視行為。歐洲人權法院判定,「純粹因宗教分歧而給予不同待遇,是不可接受的」。一個做媽媽的耶和華見證人在歐洲人權法院獲得勝訴,舒解了她的痛苦,她說:「我只想給孩子最好的,就是能按聖經的原則把他們撫養成人。可是,我反而被人指控傷害自己的兒女,這種感覺真是太難受了。」
33.基督徒可以怎樣應用腓立比書4:5的原則?
33 基督徒為了能教導兒女聖經標準而面對訴訟時,會努力表現出通情達理的態度。(請讀腓立比書4:5)他們當然很珍視自己按上帝悅納的方式教導孩子的權利,但如果非耶和華見證人的前夫或前妻希望分擔做父母的責任,他們也會尊重。為什麼耶和華見證人這麼重視教養兒女的責任呢?
34.今天,基督徒父母可以怎樣效法尼希米日子的猶太人?
34 在尼希米的日子發生的事很有啟發性。猶太人努力修復並重建耶路撒冷的城牆,因為他們知道這樣做能保護自己和家人,抵擋四周敵國的攻擊。尼希米鼓勵他們, 說:「你們要為弟兄、兒女、妻子、家園爭戰。」(尼希米記4:14)在猶太人看來,為家人爭戰是非常值得的。今天也一樣,為人父母的耶和華見證人努力按真理教養兒女。他們知道,在社會上和學校裡,兒女都面對很多壞影響,不良風氣甚至會通過傳媒滲進家裡。父母們,你們為了保護兒女,讓他們在屬靈方面茁壯成長,也要像古代以色列人一樣,竭力抵擋外界的攻擊。不過請記得,你們付出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堅信耶和華必支持正確崇拜
35,36.(甲)耶和華見證人努力爭取法律上的權利,帶來了什麼好結果?(乙)你決心怎樣做?
35 在現代,耶和華的組織努力爭取崇拜自由。毫無疑問,上帝一直賜福給這個組織。上帝的子民在訴訟期間,常常能向法庭上的人和公眾作有力的見證。(羅馬書1:8)他們在法律上取得許多場勝利,也起到了另一個作用,就是維護了許多非耶和華見證人的公民權。當然,我們是上帝的子民,不是社會改革派,也不是專好為自己申辯。耶和華見證人出庭爭取法律權利,最重要的目的是讓正確崇拜繼續穩固地發展。(請讀腓立比書1:7)
36 我們的弟兄姊妹爭取崇拜耶和華的自由,顯出堅強的信心。我們不會把這些事看做理所當然。讓我們效法他們,鞏固信心,深信耶和華正支持我們的工作,也必繼續賜我們力量遵行他的旨意。(以賽亞書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