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誰的選擇?誰的良心?
做醫生的人作了承諾,要運用自己的知識、醫術、經驗對抗疾病和死亡。可是,如果病人不接受建議的治療法又怎樣呢?如果病人是耶和華見證人,而治療法所用的是全血、濃集紅血球、血漿或血小板的話,上述情形就很可能會發生了。
在使用血液方面,醫生可能覺得,如果病人選擇非血的治療法,專職的醫護人員就會諸多掣肘了。但是不要忘記,除了耶和華見證人之外,其他病人也往往選擇不遵照醫生的建議。據阿佩爾鮑姆和羅思(Appelbaum and Roth)聲稱,1教學醫院裏的病人,有百分之
一般人覺得,“醫生最清楚”,結果大多數病人都聽任醫生的醫術和知識。可是,如果醫生把這句話當作科學事實一般行事,而且照着醫治病人的話,在不知不覺間這會造成多大的危險呢。誠然,我們的醫學訓練、牌照認可以及經驗使我們在醫學界中享有些顯著的特權。但我們的病人享有的是權利。衆所周知,法律(甚至美國憲法)都是較為重視權利的。
在大多數醫院的牆上,都展示着“病人權利宣言”。這些權利之一是知悉實情而同意的權利;説得準確一點,應該叫做知悉實情而選擇的權利。病人知悉各種治療法(或者不予治療)可能引起的結果之後,有權選擇接受哪一樣。紐約布朗克斯的愛恩斯坦醫院一份有關輸血與耶和華見證人的政策文件説:“任何沒有喪失能力的成年病人都有權拒絶治療,不論這項拒絶對他的健康可能造成多大的損害。”2
醫生們可能表示擔心專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的問題,但是不同法庭都强調過,病人的選擇是至尊的。3紐約州上訴法庭指出:“病人決定治療方法的權利[是]至高無上的。……醫生若履行有決定能力的成年病人拒絶治療的權利,不能因此就斷定醫生違反了自己在法律上或專業上的責任。”4法庭進一步指出:“醫療專業的道德操守固然重要,卻並不比這裏强調的基本個人權利更重要。至上的不是院方的要求,而是個人的需要和願望。”5
見證人不接受輸血的時候,醫生想到所提供的治療似乎達不到最大程度,就可能感覺良心不安。但見證人請求負責任的醫生所做的,只是提供當時情況所容許的最佳護理。我們往往要改變治療方法,適應一切環境,例如高血壓、對抗生素嚴重過敏性、或缺乏某種昂貴設備等。見證人的請求,就是要醫生依照病人的選擇和良心,他要禁戒血的道德/宗教決定,去克服醫療上或外科手術上的困難。
正如有關見證人病人接受大型外科手術的無數報告顯示,許多醫生能够本着良心順應請求不用血液,而且成功。例如,在
病人如果是一位耶和華見證人,情形不但牽涉到選擇,同時也牽涉到良心。我們不能只考慮醫生的良心。病人的良心又怎麽樣?耶和華見證人把生命視為上帝的恩賜,由血所代表。他們相信聖經的誡命,就是基督徒必須“禁戒血”(使徒行傳15:28, 29)。8所以,倘若醫生以家長式作風侵犯這些病人深切悠久的宗教信念的話,後果可能是悲劇。教皇若望保祿二世認為,强迫人違反自己的良心,“是對人性尊嚴最沉痛的打擊。在某方面來説,這比施以身體上的死亡,加以殺害,還要壞”。9
耶和華見證人為了宗教理由拒絶輸血,但與此同時,有越來越多非見證人的病人選擇避用血液,因為血液有種種風險,例如愛滋病,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及種種免疫方面的反應。我們可以提出一己的意見,説明這樣的風險與效益比較孰輕孰重。但是,正如美國醫學協會指出,病人是“最終仲裁者。他有權決定到底冒險接受醫生建議的治療或手術,還是冒險不接受而生存。這是個人的天賦權利,是法律所承認的”。10
有關這一點,麥克林(Macklin)11就一位見證人的事例提出了風險/效益的問題。那位見證人“甘冒流血至死的風險而不接受輸血”。一位醫科學生説:“他的思維完好無恙。如果宗教信仰反對惟一的治療方法,應該怎樣處理呢?”麥克林推理説:“我們可能强烈相信這個人錯了。可是,耶和華見證人相信,接受輸血……[可能]引致永遠沉淪。我們受過訓練在醫療上進行風險/效益分析,但倘若拿永遠沉淪跟在世度過餘生相比,分析的角度可就不同了。”11
維西洛和杜普雷(Vercillo and Duprey)12在本刊本號中提到“奧斯本案例”,用以强調保障家屬安全的權益所在。但是那一宗案子結果怎樣呢?案情涉及一個受了重傷的父親,他有兩個未成年的子女。法庭斷定,如果他死了,親屬會在物質和精神方面照顧他的子女。所以,就像最近其他案例一般,13法庭並沒有發現任何重要的國家權益作為理由,可以推翻病人在治療上的選擇。授權院方施行病人强烈反對的治療法這種司法干預行動是沒有根據的。14病人接受了别種治療,結果康復過來,而且繼續照顧家庭。
醫生面對過或者將會面對的病例,絶大部分不是無需輸血都能應付的嗎?我們研究過而最清楚的,都是醫學上的問題,但病人是人,其個人價值標準和目標是不容忽視的。他們最清楚自己要優先考慮的事項、自己的道德標準以及良心;使他們覺得生活有意義的,就是這些東西。
尊重見證人病人的宗教良知,可能對我們的醫術形成考驗。但我們在應付考驗的當兒,就强調了大家都珍視的寶貴自由。穆勒(John Stuart Mill)説得恰如其分:“任何社會,不論政府形式怎樣,如果這些自由不是整體受到尊重的話,就算不上是自由的社會。……人人都是自己健康的適當監護人,無論是身體、精神、還是靈性的健康。如果容忍各人以自己認為好的方式生活,而不是强迫各人以大衆認為好的方式生活的話,人類得益可就更大了。”15
1. Appelbaum PS,Roth LH:Patients who refuse treatment in medical hospitals. JAMA 1983;250:1296-1301.
2. Macklin R:The inner workings of an ethics committee:Latest battle over Jehovah’s Witnesses. Hastings Cent Rep 1988;18(1):15-20.
3. Bouvia v Superior Court,179 Cal App 3d 1127,225 Cal Rptr 297 (1986);In re Brown,478 So 2d 1033 (Miss 1985).
4. In re Storar,438 NYS 2d 266,273,420 NE 2d 64,71 (NY 1981).
5. Rivers v Katz,504 NYS 2d 74,80 n 6,495 NE 2d 337,343 n 6 (NY 1986).
6. Dixon JL,Smalley MG:Jehovah’s Witnesses. The surgical/ethical challenge. JAMA 1981;246:2471-2472.
7. Kambouris AA:Major abdominal operations on Jehovah’s Witnesses. Am Surg 1987;53:350-356.
8. Jehovah’s Witnesses and the Question of Blood. Brooklyn,NY,Watchtower Bible and Tract Society,1977,pp 1-64.
9. Pope denounces Polish crackdown. NY Times,January 11,1982,p A9.
10. 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Medicolegal Forms with Legal Analysis. Chicago,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1973,p 24.
11. Kleiman D:Hospital philosopher confronts decisions of life. NY Times,January 23,1984,pp B1,B3.
12. Vercillo AP,Duprey SV:Jehovah’s Witnesses and the transfusion of blood products. NY State J Med 1988;88:493-494.
13. Wons v Public Health Trust,500 So 2d 679 (Fla Dist Ct App)(1987);Randolph v City of New York,117 AD 2d 44,501 NYS 2d 837 (1986);Taft v Taft,383 Mass 331,446 NE 2d 395 (1983).
14. In re Osborne,294 A 2d 372 (DC Ct App 1972).
15. Mill JS:On liberty,in Adler MJ (ed):Great Books of the Western World. Chicago,Encyclopaedia Britannica,Inc,1952,vol 43,p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