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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妃嬪

妾,妃嬪

(Concubine)

男子娶妻後另娶的女子,地位低於妻子,希伯來人有時也稱之為妻子。女子在做妾以前,看來都是婢女出身,一般有以下三種不同的情況:(1)被父親賣做婢女的希伯來女子(出21:7-9);(2)被買來做婢女的外邦女子;(3)交戰中擄回來的外邦女子(申21:10-14)。有些妾過去曾是女主人的婢女或女僕,比如撒拉、利亞和拉結就曾把自己的女僕給丈夫做妾。(創16:3,4;30:3-13;士8:31;9:18

在律法之約訂立以前,納妾的事早已存在。摩西律法雖然容許人納妾,但也加以規範,以保障妻妾的權益。(出21:7-11;申21:14-17)一個人可能妻妾成群,而妾在家中享有的權益卻不如妻子。(王上11:3;代下11:21)有時候,妻子不能生育,就把自己的女僕給丈夫為妾,妾生下的孩子被視為女主人的孩子,這樣妻子就從自己的女僕得了孩子。(創16:2;30:3)由妾所生的兒子享有合法權益,能繼承產業。(創49:16-21;另見創30:3-12

根據東方人的習俗,君王的妻妾只可歸於他的合法繼承人。因此,押沙龍為了使跟隨他的人鐵心助他奪取王位,就肆意羞辱父親大衛,與他的十個妃嬪同寢。(撒下16:21,22)所羅門的哥哥亞多尼雅曾想奪取王位。所羅門王登基以後,亞多尼雅去見所羅門的母親拔示巴,說:「你清楚知道,王位本是我的」。然後他求拔示巴去見所羅門,請所羅門將書念人亞比莎賜給他做妻子。當時亞比莎看來已被視為大衛的妻妾。所羅門看出,亞多尼雅這樣請求是想設法奪取王位,於是勃然大怒,說:「乾脆替他求王位吧」。所羅門隨即下令處死亞多尼雅。(王上1:5-7;2:13-25

上帝容許以色列人納妾,有助於他們的人口迅速增長,而上帝也一直通過律法保障妻妾的權益。到了耶穌基督的日子,上帝就恢復了最初在伊甸園定立的一夫一妻制。(太19:5,6;林前7:2;提前3:2;見婚姻條下的「一夫多妻」)

用做象徵 使徒保羅將耶和華比作一個自由婦人的丈夫,情形就像亞伯拉罕是撒拉的丈夫那樣。這個自由的婦人就是「在上的耶路撒冷」,是從靈而生的基督徒的「母親」。保羅又將耶和華和以色列國(由首都耶路撒冷代表)比作丈夫和妾。通過律法之約,耶路撒冷好像「女僕」一樣「嫁給」耶和華為「妾」,情形好比女僕夏甲給了亞伯拉罕為妾。(加4:22-29;另見賽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