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
(Hate)
在聖經裡,「恨」這個詞有好幾層意思。「恨」可以指極端的仇視、持續的惡意,而且往往心懷怨毒。這種恨意可能變得非常強烈,促使人設法傷害他所憎恨的人。「恨」也可以指十分不悅,但沒有打算傷害不喜歡的人,只是由於厭惡而設法避開。聖經原文也用「恨」這個詞去表達另一個意思,就是愛得沒那麼深。(創29:31,33;申21:15,16)例如,耶穌基督說:「誰到我這裡來,愛 我不勝過愛[原文的字面意思是:『不恨』]自己的父親、母親、妻子、兒女、兄弟、姊妹,甚至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路14:26)耶穌的意思顯然不是叫門徒憎恨或厭惡自己和自己的家人,不然就跟其他經文相抵觸了。(參看可12:29-31;弗5:28,29,33)
上帝的律法吩咐以色列人:「不可心裡懷恨弟兄。」(利19:17)誤殺人者要在庇護城裡避難,就先要證明自己沒有對被殺的人懷恨,因此並非故意殺人。(申19:4,11-13)
要「恨你的仇敵」? 耶穌勸人要愛自己的仇敵。他的勸告跟希伯來語經卷的精神完全一致。(太5:44)忠心的約伯指出,假如他對恨他的人幸災樂禍,就不對了。(伯31:29)摩西律法規定,以色列人遇見同胞有困難,就算是自己看作仇敵的人,也有責任幫助他們。(出23:4,5)聖經教導上帝的僕人不可對仇敵幸災樂禍,說:「恨你的人餓了,就要給他餅吃;渴了,就要給他水喝。」(箴24:17,18;25:21)
墨守傳統的猶太導師在上帝的律法裡加插了好些規條,其中之一就是要憎恨仇敵。律法吩咐以色列人要愛人(利19:18),猶太導師卻認為譯做「人」的希伯來語單指猶太同胞,因此斷言這個吩咐包含了恨仇敵的意思。漸漸地,人們認為只有猶太人才是「朋友」,才是值得他們愛的「人」,其他民族生來都是他們的仇敵。猶太人由於按照傳統這樣理解「愛人如己」的吩咐,加上他們的傳統鼓吹仇視外邦人的觀點,於是在上帝的律法中擅自加插了「恨你的仇敵」這句話。(太5:43)
基督徒跟猶太人截然不同,他們有責任去愛仇敵,愛一些跟他們作對的人。這種愛(希臘語a·gaʹpe阿格配)不是感情用事的。人們常常以為愛只是基於私人感情,「阿格配」卻不是這樣的。「阿格配」是一種出於道義的愛或博愛,是人考慮過原則、責任和是否適當等問題後,按正義的標準謀求別人的益處,刻意按著理性的選擇去做。「阿格配」(愛)超越私人恩怨,絕不因仇恨而放棄正確的原則,以惡報惡。如果別人因無知而反對、迫害基督徒,上帝的僕人甚至會為這些人禱告,希望他們能看清關於上帝和他旨意的真理。(太5:44)
正當的「恨」 在某些時候、某些情況下,恨是正當的感情。「有愛的時候,有恨的時候」。(傳3:8)連耶和華也說自己恨以掃。(瑪1:2,3)但耶和華恨以掃並不是無理的。以掃把長子權賣了,他不但輕看長子權,也輕看跟長子權有關的上帝應許和種種福分,從而證明自己不配受上帝所愛。此外,他還一心要殺害自己的弟弟雅各。(創25:32-34;27:41-43;來12:14-16)上帝也恨惡高傲的眼、說謊的舌、使無辜人喪命流血的手、圖謀惡計的心、飛跑作惡的腳、假見證,以及在弟兄中散播紛爭的人。事實上,任何人、任何事只要跟上帝和他的正義律法對立,都是上帝所憎恨的。(箴6:16-19;申16:22;賽61:8;亞8:17;瑪2:16)
上帝的僕人必須培養的,是怎麼樣的「恨」?
由於真的忠於耶和華,上帝的僕人既恨他所恨的人,也恨他所恨的事。(代下19:2)「耶和華啊,痛恨你的人,難道我不恨惡他們嗎?背叛你的人,難道我不憎厭他們嗎?我恨惡他們,恨惡極了。我把他們看做死敵。」(詩139:21,22)上帝的僕人雖然有這種「恨」,卻無意傷害別人,也不會對別人心存惡意。這種「恨」只表現於極度厭惡邪惡的事,避開惡事和痛恨耶和華的人。(羅12:9,17,19)魔鬼、邪靈,以及蓄意跟耶和華作對的人,都是上帝的死敵,基督徒恨惡他們是正確的。
有些人拿上帝的分外恩典做藉口,行無恥的事。雖然基督徒不愛這些人,卻不會恨那些配得慈悲的犯過者。基督徒不會恨惡那些錯而能改的人,而只會恨惡邪惡的行為,「恨惡被肉體污染的內袍」。(猶4,23)
避免不正當的「恨」 人一旦成為基督徒,就不會再像從前那樣彼此仇恨。(多3:3)恨弟兄的人還在黑暗裡行事,說什麼愛上帝也只是謊話。 恨弟兄就等於殺人一樣。(約一2:9,11;4:20;3:15)
人如果感情用事,愛和恨就會失了分寸。在處理跟兒子押沙龍有關的事上,大衛就曾經犯這個錯誤。(撒下18:33;19:1-6)所以,「不忍杖打兒子的,就是恨他;留意管教兒子的,才是愛他」。(箴13:24)
尊重別人的隱私,懷著愛心顧及別人的感受,能避免不必要地招惹別人的恨惡。因此,聖經勸我們:「你的腳要少進同胞的家,恐怕他受不了,就必恨惡你。」(箴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