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滅的,永遠奉獻的
(Devoted Thing)
耶和華上帝曾經吩咐以色列人,某些東西、人或甚至整個城,要撥給耶和華,不可作普通用途或被玷污。凱勒和鮑姆加特納兩位學者為希伯來語cheʹrem「赫倫」一詞所下的定義是:「撥出來(當滅或作神聖用途而不可玷污)的人或東西」;而使役動詞cha·ramʹ「哈蘭」的定義則是:「放逐(使與……社會和生命隔絕,使其被毀滅)」。(《舊約全書辭典》,萊頓,1958,334頁)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當滅的東西」成了以色列人的「禁忌」。直到今天,阿拉伯語的相關詞仍含有類似的意思。阿拉伯的伊斯蘭教徒將「麥加」和「麥地那」這兩個聖城視為haram「赫雷姆」;阿拉伯酋長的harim「赫里姆」(或作「赫雷姆」,即酋長妻妾的住房)向來被視為禁地,只有酋長和他手下的太監才可以進去。
上帝頒布律法時,首次發出「撥出來當滅的」這個命令。我們在出埃及記22:20讀到:「誰獻祭給別神,不專一獻祭給耶和華,就必須滅絕[cha·ramʹ『哈蘭』的一個形態]。」上帝也大公無私地向以色列人執行這個命令,例如以色列人在什亭就有2萬4000人因拜偶像而被處死。(民25:1-9)人若擁有「當滅的東西」,也可以成為「當滅的」。因此,上帝警告以色列人不可擁有迦南各族的宗教偶像,說:「凡可憎的偶像,你不可帶進家裡,免得你成為當滅的[cheʹrem『赫倫』]。你倒要對偶像深惡痛絕,因為這是當滅的東西。」(申7:25,26)
可是,撥出來給耶和華的,卻不一定是「當滅的東西」。人可以把物品、家畜,甚至田地撥出來奉獻給耶和華,這些東西成為耶和華的聖物,歸給祭司和聖殿作神聖用途。不過,撥給耶和華當滅的人,就必須處死;凡「當滅的」或「永遠奉獻的」,無論用多少錢,都不可贖回。這可說是「撥出來當滅的」和「撥出來作神聖用途的」兩者之間的主要差別。(比較利27:21,28,29和利27:19,27,30,31;民18:14;書6:18,19,24;結44:29;拉10:8)
迦南人 「撥出來當滅的」這個命令,在以色列人征服迦南期間得到最切實的執行。以色列人還未正式進入迦南之前,在南地遭受迦南人亞拉得王襲擊,於是起誓要將這王轄下的城鎮滅盡,他們的誓願蒙耶和華垂聽。(民21:1-3)約旦河以東的兩個王西宏和噩率領手下襲擊以色列人,結果他們的城鎮成為「當滅的」,城內的居民全都滅盡,只有家畜和戰利品得以保全。(申2:31-35;3:1-7)後來,以色列人在摩押平原上快要過約旦河時,耶和華重申他們務要在崇拜方面保持潔淨,遠避一切腐化人的影響。上帝宣告,應許之地有七個民族是他指定為「當滅的」,以色列人要當他的行刑官,將這些拜偶像的民族滅盡。(申7:1-6,16,22-26)惟獨不屬於這些民族的較遠城鎮,才可以選擇跟以色列人謀和。但上帝指定為「當滅的」民族則必須滅盡,「免得他們教你們做一切可憎的事,像他們那樣事奉他們的神,使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申20:10-18)以色列人若放過這些民族中的任何一個,就必定會被他們的錯誤宗教所污染,受到不良影響。消滅這些民族有助於以色列人保全性命,但更重要的是,這樣做能使以色列人對宇宙至高主宰耶和華上帝的崇拜保持純淨。以色列人家中若有任何成員對上帝不忠,這人就會成為「當滅的」;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定居後,若有任何城鎮的居民離棄耶和華,那城和城中的人也會成為「當滅的」。(申13:6-17)
在約旦河以西,耶利哥是第一個「撥出來當滅的」城;除了可供聖殿使用的金屬器皿之外,什麼也不可保存下來。喇合和她一家由於對上帝有信心,不用成為「當滅的」。約書亞曾經嚴厲警告同胞不可私拿「當滅的東西」,若違抗命令,就會連累整個民族成為「當滅的」。雖然如此,亞干仍擅取了一些「當滅的東西」,結果使自己和家人都成為「當滅的」。惟獨處死亞干一家,以色列人才不致全族人被撥出來成為「當滅的」。(基遍人 在此之後,有不少城鎮被指定為「當滅的」。(書8:26,27;10:28-42;11:11,12)論到這些城鎮,聖經說:「除了住在基遍的希未人,沒有一座城跟以色列人議和。其他的城,都是以色列人靠爭戰得來的,因為耶和華的旨意是任憑這些人心裡頑梗不化,以致向以色列人宣戰而遭受毀滅,不但不蒙恩待,反而被消滅淨盡,正如耶和華吩咐摩西的。」(書11:19,20)
亞述無能為力 亞述王西拿基立誇稱,在他祖先指定是「當滅的」國族中,沒有一個神能救自己的人民脫離亞述的手。(代下32:14)可是亞述的假神卻不能使西拿基立摧毀被他指定為「當滅的」城耶路撒冷,因為真神耶和華使西拿基立的威嚇無法實現。不過,猶大地的居民由於頑梗不化、屢次叛逆,最後還是被上帝裁定為「當滅的」,猶大地在尼布甲尼撒王手中淪為荒土。(耶25:1-11;賽43:28)此後,巴比倫本身也成為「當滅的」而被徹底消滅。(耶50:21-27;51:1-3;對照啟18:2-8)
其他事例 以色列人定居迦南後,便雅憫部族犯了可恥的罪行,以色列其餘的部族決定聯手出兵,予以懲治。可是,基列的雅比居民卻沒有支持這項行動,結果被裁定為「當滅的」。(士21:8-12)上帝指定亞瑪力人為「當滅的」,掃羅王卻沒有徹底執行這個命令,反而藉口說,他保全的東西是要用來獻給耶和華的。可是撒母耳告訴他,「服從勝於獻祭」;結果上帝將掃羅的王權轉賜給別人。(撒上15:1-23)亞哈王也犯了類似的錯,沒有處決敘利亞王便哈達二世。(王上20:42)西珥山的居民則被亞捫人和摩押人定為「當滅的」而被滅盡。(代下20:22,23)
聖經中有好些預言都提及「撥出來當滅的」。瑪拉基書4:5,6說:「在耶和華可畏的大日子來到以前」,上帝要差先知以利亞執行一項重大任務,免得耶和華「來打擊大地,盡行毀滅」。(對照太24:21,22)但以理書11:44說,具有象徵意義的「北方王」大發烈怒,「要去殺盡滅絕很多人」。聖經說耶和華大發義憤,要將「萬國」滅盡。(賽34:2;對照啟19:15-21)得勝的錫安子民會把敵人的不義之財和物資「撥歸全地的主」。(彌4:13)聖經還說,耶路撒冷得救脫離仇敵之手以後,「人必住在城內,城不再遭受毀滅」。(亞14:11;對照啟22:3)
上述經文一致強調以下申命記7:9,10的話:「你清楚知道,耶和華你的上帝是真神,是信實的上帝,愛他守他誡命的,他必守所立的約,顯忠貞之愛,直到千代;恨他的,他必當面報應,消滅他們。凡恨他的,他必當面報應,決不遲疑。」上帝的兒子犧牲自己的生命作贖價,他宣告說:「信從兒子的,就有永生;不服從兒子的,就得不著生命,上帝的憤怒留在他身上。」(約3:36)在馬太福音25:31-46,比喻中所說的受咒詛的「山羊」,顯然就是指這批人;上帝的憤怒會留在這些人身上,他們要永遠被剪除。
在《七十子譯本》,cheʹrem「赫倫」一詞通常被譯作希臘語的a·naʹthe·ma「阿納泰馬」。(見詛咒;誓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