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產業
(Inheritance)
依法繼承或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繼承祖先或前人的產業。主要譯自希伯來語動詞na·chalʹ「納哈」(名詞是na·chalahʹ「納哈拉」),指接受或分配產業,通常產業是繼承得來的。(民26:55;結46:18)有時譯自希伯來語動詞ya·rashʹ「亞拉什」,指「以繼承人身份承受」,但除此之外,更常指「佔領」。(創15:3;利20:24)這個詞也指「剝奪、趕走」,含有「採取軍事行動」的意思。(申2:12;31:3)跟繼承產業有關的希臘語詞是kleʹros「克萊羅斯」,這個詞原本指「抽籤分的」,後來指「一同領受的」,最後用來指「承受產業」。(太27:35;徒1:17;26:18)
在以色列,人承受的產業主要指土地,雖然有時也指動產。聖經也提及人在屬靈方面承受產業。受靈所膏的基督徒「所承受的是上帝的產業,和基督一同承受產業」。要是他們至死忠心,就有希望「承受上帝應許的永恆產業」。(羅8:17;來9:15)
族長時代 聖經說,亞伯拉罕買了一塊地和其中的洞做墳地,雅各則買了示劍附近的那塊地搭帳幕。除此之外,忠心的希伯來族長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沒有自己的土地。(創23:19,20;33:19)基督徒殉道者司提反談及亞伯拉罕居於迦南時的情況,說:「在這裡,上帝沒有給他產業,連腳掌那麼小的地方也沒有給他,只應許把這塊土地賜給他和他的苗裔做產業,雖然當時他還沒有兒女。」(徒7:5)這些族長遺留給後代的財產是牛羊和動產。他們的長子承受雙倍的產業,即比其餘的兒子多得一份。族長約伯把產業分給各兒子,也分給眾女兒,聖經沒有說這些產業是否包括土地在內。(伯42:15)
有時候,做父親的有充足的理由將長子權轉賜給其他較年輕的兒子。聖經的事例表明,做父親的這樣做不是因為偏心,而是因別的理由而改變長子的繼承權。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的長子,有十四年的時間是亞伯拉罕的繼承人。(創16:16;17:18-21;21:5)後來撒拉的請求獲耶和華批准,結果以實瑪利在約十九歲那年被亞伯拉罕遣走。以撒獲得長子權,並在後來繼承亞伯拉罕所擁有的一切,除了亞伯拉罕分給基杜拉所生的兒子的禮物之外。(創21:8-13;25:5,6)雅各的長子呂便因為跟父親的妾行淫,結果失去了長子權。(創49:3,4;代上5:1,2)雅各給約瑟的次子以法蓮的祝福,比給約瑟的長子瑪拿西的祝福更大。(創48:13-19)
納妾在古代是合法的。在聖經中,妾有時也被稱為「妻子」,跟她一起生活的男子則被稱為她的「丈夫」,這男子也稱她的父親做「岳父」,她的父親則稱這男子為「女婿」。(創16:3;士19:3-5)妾所生的兒子也都是合法的,跟正室所生的兒子同樣享有繼承權。
亞伯拉罕還沒有兒女以前,談及自己的僕人以利以謝會繼承他的家產。可是耶和華告訴他,他的親生骨肉才是他的繼承人。(創15:1-4)
律法時期 在摩西律法之下,人不可將所愛之妻的兒子立做長子,取代所不愛之妻的兒子,就是本來的長子。他要分給本來的長子雙倍的財產。(申21:15-17)如果人沒有兒子,就要讓女兒繼承產業。(民27:6-8;書17:3-6)不過,女兒若繼承產業,就得嫁給同部族的人,免得產業從這個部族轉到那個部族去。(民36:6-9)如果人沒有兒女,他的產業就會按以下次序承受:(1)死者的兄弟,(2)死者父親的兄弟,(3)家族中的血緣近親。(民27:9-11)妻子不會承受丈夫的產業。如果丈夫沒有 兒女,妻子會被視為土地的主人,直到有權購贖的人出現。到時候,妻子會跟產業一起被購贖。(得4:1-12)在娶兄弟遺孀的律法之下,遺孀所生的長子要繼承死者的名,為死者留名立後。(申25:5,6)
承受的土地 以色列人所承受的土地是耶和華賜給他們的,他向摩西透露他們所得土地的地界。(民34:1-12;書1:4)迦得人、呂便人和瑪拿西半個部族所得的產業由摩西分給他們。(民32:33;書14:3)其餘的各族在約書亞和以利亞撒督導下抽籤承受產業。(書14:1,2)跟創世記49:5,7記載的雅各的預言一致,西緬和利未沒有分到獨立的土地做產業。西緬的產業(包括城和四周的村莊)在猶大人的產業中(書19:1-9),利未的產業則是從全以色列撥出來的48座城。由於利未人受委任辦理會幕的事務,耶和華可說是他們分得的產業,他們獲得以色列人奉獻的十分之一作為報酬或產業。(民18:20,21;35:6,7)各家族在自己部族的產業內分得土地。隨著各家族繁衍增多,他們子孫所承受的土地面積就漸漸縮小。
由於土地是由同一家族一代一代的傳下去,所以土地不可賣斷。土地的買賣如同租借,其實是按下一個禧年來到以前土地還可有收成的年數定價。到了禧年,賣掉的土地若還未贖回,就都要交還原主。(利25:13,15,23,24)至於房子,若四圍沒有城牆,就算做野外田地的一部分,禧年的律法對這類房子也適用;若在城牆以內,房子賣掉以後,一年之內賣者有購贖權,但滿了一整年賣者還不贖回,房子就世世代代永歸買主所有。至於利未人在城內的房子,他們萬世萬代都有權購贖,因為他們沒有承受土地做產業。(利25:29-34)
說明祖業不可賣斷的一個例子是拿伯的葡萄園。拿伯不肯將葡萄園賣給亞哈王,也不肯交換另一個葡萄園,因為在以色列,君王和國家並不享有徵用私人土地的絕對權力。(王上21:2-6)不過,人可以將部分的產業奉獻 給耶和華,歸給聖所和祭司做產業;若是這樣,人就不可贖回這些產業。人也可以將部分的產業撥出來獻做聖物,暫時歸給聖所;若他後來想要贖回這些產業,就要付估定的價,另加五分之一才可贖回。這是為了保障聖所的收益,同時讓人對聖所和獻給耶和華供崇拜之用的東西更為尊重。如果人將田地撥出來獻做聖物,後來又賣了給別人,那麼到了禧年,這田地不會交還原主,而像永遠奉獻 的田地,歸給聖所和祭司做產業。(利27:15-21,28;見彰顯為聖,成聖條下的「使地成聖」)
從上述可見,希伯來人無論是語言或習慣,都沒有遺囑這回事,因為繼承法已可免去這樣的法律文件。即使是動產,物主生前已可分配,或他死後按照繼承法處理。在耶穌所說關於浪子的比喻中,小兒子要求在世的父親將家產分給他。(路15:12)
繼承法的益處 隨著人口增加,繼承法及分配產業的條例促進家庭團結。像以色列這樣多山的國家(例如猶地亞地區),以色列人學會善用每寸土地,連山坡也耕種。結果遍地綠草如茵,處處林木蒼翠。橄欖樹、無花果樹、棕櫚樹、葡萄樹漫山遍野,供應食物給大量人口。人人都有自己的土地也讓人學會更愛惜土地,並勤於照料,加上禧年的條例,國民每五十年就能恢復原本的神治情況,這有助於經濟平衡發展。不過,像摩西律法的其他規定一樣,繼承法也漸漸被人濫用。
耶和華曾經告訴以色列人,土地是他的。在他看來,他們不過是僑居的和寄居的,因此上帝隨時可以將他們趕走。(利25:23)由於以色列人多次違犯上帝的律法,上帝讓他們被擄到巴比倫七十年,在那裡飽受外族奴役。即使他們於公元前537年能夠重返故鄉,卻仍受制於外族。到公元70年,他們被羅馬人徹底擊潰;成千上萬的猶太人被賣為奴,連他們的世系記錄也散失或被毀。
基督徒的產業 耶穌基督是大衛的子孫,繼承大衛的王位。(賽9:7;路1:32)身為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通過耶和華跟他所立的約承受天上的王權。(詩110:4;路22:28-30)因此,基督會承受列國做產業,將所有反對他的人打碎滅盡,然後永遠統治。(詩2:6-9)
弗1:14;西1:12;彼前1:4,5)這包括承受大地作為產業。(太5:5)
基督徒會眾的受膏成員會承受天上的產業,身為基督耶穌的「弟兄」,他們會與基督同得產業。(以色列人蒙上帝拯救,得以離開埃及,他們就成為上帝的「產業」,他所擁有的子民。(申32:9;詩33:12;74:2;彌7:14)他們預示屬靈以色列「國族」。上帝視這個屬靈國族為他的「產業」,因為是他用自己獨生子耶穌基督的血買回來的,所以是上帝特別擁有的子民。(彼前2:9;5:2,3;徒20:28)
耶穌基督指出,凡為他的名和好消息的緣故,撇下了一切寶貴的,都必「得著永生」作為產業。(太19:29;可10:29,30;見長子權;娶兄弟的遺孀;長子,頭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