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罪行出了什麼問題?
暴力罪行出了什麼問題?
在快要天亮的一個早上,弗蘭克和加布里埃拉在美國俄勒岡州的海濱漫步,觀看紅日東昇。他們無法料到就要發生的事。幾分鐘之後,他們遭近距離槍擊頭部,當場喪生。兇徒行兇動機如何?復仇?還是因為嫉妒?兩樣都不是。槍手其實不認識死者,他只希望體驗一下殺人的感覺而已,這一直是他的夢想。
「1996年4月28日星期天,馬丁·布賴恩特為了逞一時之快,做出了一件轟動西方社會的事。他在塔斯馬尼亞島亞瑟港徘徊,見人就開槍,殺人令他產生美妙的感覺,猶如渾身充滿力量。」(《道德淪亡》,腓力·阿特金森著)槍聲過處,35人死於非命。
加拿大一個65歲的退休男子,清晨騎腳踏車出外。在路上,一部汽車從後撞倒他,司機認定這個男子已死,就繼續駕駛,還把男子的腳踏車拖行了700米遠。據初步研判,那是一樁意外事故,司機撞人後不顧而去;深入調查後,卻發現肇事司機駕駛的汽車是偷來的。他路上兜風的時候,遇見騎腳踏車的男子,就以車撞向他。顯而易見,以車撞人使他有「刺激好玩」的感覺。
另類罪行?
罪行在社會上存在多時,但提到前述的另類罪行,人們仍會仰天長嘆,不禁要問一句:「簡直沒有道理可言!人怎會做出這樣的事?」對於偷竊欺詐一類的罪行,許多人也許已經不當一回事,可是近來媒體大肆報導的那些另類罪行,卻令人摸不著頭腦,聽見的人都會對自己說:「神經病!這是什麼世界?」
這類罪行往往駭人聽聞,犯案手法殘酷,可以自成一類。前述案例反映出,犯案
的人多向無辜者下手,受害人跟他們通常並不相識。更耐人尋味的是,他們的犯案動機並不明確。這類沒有特定目標或理由的罪行,千奇百怪,不一而足。1999年4月,美國科羅拉多州兩個學生,在學校開槍射殺12個同學和一位教師,然後自盡。1982年,加利福尼亞州一個男子死亡,因為有人在他所吃的成藥中混入了毒藥士的寧。1993年,兩歲小童詹姆斯跟母親前往英國默西賽德郡購物商場,在一家肉店裡,詹姆斯遭兩個10歲男童拐走,他們把詹姆斯帶往火車路軌上,用一條大棒打死他。
這些毫無道理的罪行有時也涉及恐怖主義,東京地下鐵路毒氣案即是一例。1995年,有教派成員在東京地下鐵路施放毒氣,導致12人死亡,數千人受傷,事件震動日本全國。令人忘不了的,還有紐約世界貿易中心、華盛頓五角大樓遇襲,大約三千人喪命。去年發生的印尼巴里島爆炸案,也奪走近二百人的性命。
這些反常的暴力罪行,今天已屢見不鮮,沒幾個國家可以置身事外,人們無論屬於哪個社會階層,都很難不受影響。
在有些案例中,做案的人會好像互相競逐一樣,一個想出了新點子,另一個就會力求想出更震撼的點子來。另一種情況卻與偏見有關,而且越來越常見,手法也極度殘酷,受害人惟一的「錯」,只是他們的種族、宗教或文化背景與襲擊他們的人不同而已。1994年,盧旺達約有八十萬圖西族人就因此遭到殺戮。
許多人會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舊時是這樣的嗎?誰在幕後指使?像這樣兇殘的事會減少或終止嗎?」以下兩篇文章會解答有關問題。
[第20頁的精選語句]
許多暴力罪行都無特定目標,也無明確動機